心脏病患者根据心功能状况,分为可以妊娠和不可以妊娠。心脏病病情较轻,心功能Ⅰ级及Ⅱ级,无心力衰竭史和其他并发症者,可以妊娠。怀孕后,应根据孕产妇不同时期出现的症状,给予相应处理,以利于继续妊娠和安全分娩,保证母子安全。继续妊娠处理重点是防治心力衰竭。未经产前检查的心脏病孕妇,心衰的发生率和死亡率较经过产前检查的孕妇高数倍。
患心脏病妇女能否承受妊娠,取决于对孕期血流动力学变化的代偿功能。根据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Ⅰ级、Ⅱ级无心衰及并发症的妇女一般可以妊娠,Ⅲ、Ⅳ级或曾有心衰史不宜妊娠。不同类型心脏病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变心功能Ⅲ、Ⅳ级者虽不宜妊娠,但可建议终止妊娠后行二尖瓣分离术、二尖瓣成型或二尖瓣置换等手术,待心功能改善达到Ⅰ级、Ⅱ级2到3年后可考虑妊娠;若术后心功能仍失代偿则不宜妊娠,或术后心功能虽已恢复良好而妊娠后又降到Ⅲ、Ⅳ级时应随时终止妊娠。
先天性心脏病如房间隔或室间隔缺损较小,轻度肺动脉口或主动脉口狭窄,小的动脉导管未闭,以及缺损大,狭窄严重但幼年时通过手术治疗成功者均能承受孕期血流动力的改变,故可妊娠。先天性心脏病孕妇妊娠后心率后心率明显增快,出现胸闷、发绀、心衰症状者应及时行人工流产术终止妊娠,待行心脏手术后视心功能状况再决定能否妊娠。此外象艾森门格综合症、主动脉狭窄,无论是否通过手术纠正均不宜妊娠。发洛四联症手术纠正后即使心功能良好者,妊娠可使心脏负担加重,并可引起意外,对妊娠问题应慎重考虑。
妊娠期严重心率、律失常并不多见,只要孕妇无器质性心脏病,偶尔出现短暂或轻度心律失常,孕期一般勿须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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